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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进一步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维权网络,拓展老年人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在社区设立老年法律服务网点,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监督机制,加大侵害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处理力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七)强化老年人社会管理。 1.加强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加强乡镇(街道)老龄工作领导小组和村(居)老年人协会建设,强化村(居)委会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引导基层老年人协会等老年群众组织规范发展,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到“十二五”末,80%以上的社区设立老年人协会。 2.做好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推进乡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积极探索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人员“四就近”服务工作,拓展服务内容,逐步建立家庭、社区、单位、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相结合的老年人社会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到“十二五”末,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比例达到95%以上。 3.加强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创新教育和开展活动方式,增强理想信念教育。发挥离退休党支部、老年人协会、老年大学等组织作用,组织、引导老年人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和社会活动。 (八)加快发展老龄产业。 1.完善老龄产业政策。发挥政府宏观指导作用,把老龄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订和落实引导、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老龄产业发展。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培育、繁荣老年用品市场。充分发挥宁夏老龄产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老龄产业行业的组织建设,培育中介组织,切实发挥行业指导和自律作用。 2.积极培育和开发老龄产业市场。加强信息服务、政策引导、金融支持和市场监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产业,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企业或机构按市场化要求自主管理的老龄产业发展模式。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发生产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重点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产业,满足高龄老人对医疗保健和服务性消费的需求。 四、保障措施 (一)发挥党政主导作用。 各地党委、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老龄问题,切实发挥主导作用,真正把老龄事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切实保障《规划》的落实。各老龄委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带头履职尽责,发挥积极作用。各级老龄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作用,督促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如期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二)建立多元长效投入机制。 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龄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公共财政支持老龄事业的主渠道作用,逐步探索建立老龄事业长效保障机制。自治区和各级财政分别按每年每名老年人5元的标准安排老龄事业经费,并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为老服务设施建设、特殊困难老人的服务补贴和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运营管理。要实施积极政策,创新投入方式,通过政策扶持、优化环境、加强服务等,鼓励吸引社会力量投入老龄事业,建立政府、社会、个人相结合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增强老龄事业发展实力。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倡导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对老龄事业进行慈善捐赠。 (三)扩大老龄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户外宣传物等各类媒体和多种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人口老龄化形势的严峻性、老龄问题的复杂性、做好老龄工作的紧迫性,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老龄事业,不断扩大老龄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提高全社会对老龄事业的关注程度和参与热情,积极营造有利于老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 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我区老龄事业发展要求的基层老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在机构建设、人员编制、办公条件、工作经费上给予保障。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把老龄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交流、使用纳入组织部门整体规划,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居)老年人协会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基层老龄工作的整体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