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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5-27
【实施时间】 2011-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2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沪府发〔201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完善本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市政府决定,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3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监察局、市粮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主任为正局级。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为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组织落实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问题;承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服务;推动本市食品安全法制、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组织拟订本市食品安全和监管队伍建设规划;协调推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完善与规范本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规范本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协调指导职责。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组织开展有关食品安全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对监管职责界面不清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裁决建议;指导区县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三)监督考评职责。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拟定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开展对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状况的考核。

  

  (四)应急管理职责。完善本市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推动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如涉及监管环节职责不清的事项,牵头组织处置;指导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负责应急信息发布;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协调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任务,不取代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食品安全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食品安全规划、食品安全重点项目。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主管食品工业行业,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市盐务局负责食用盐专营监管。

  

  (四)市商务委:主管食品流通行业。负责生猪屠宰场的规划设置;负责酒类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具体由市酒类专卖局承担)。

  

  (五)市农委:承担本市地产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职责。负责本市地产蔬菜、生猪等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负责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农产品的行为;负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活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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