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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5-27
【实施时间】 2011-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2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十)推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鼓励本市连锁超市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并不得退回供应商。

  

  二、加强综合协调,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界面

  

  (十一)加强综合协调。在建立完善市、区县两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同时,落实各项工作的保障措施,切实做实基层、重心下沉,确保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无缝衔接。

  

  (十二)明确监管职责界面。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和存在的监管空隙,对涉及多环节、跨部门监管职能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以下职责:

  

  1.关于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农业部门负责监管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活动,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农产品的行为,监管由农户分散生产豆芽的行为;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监管工业化的豆芽生产行为;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本市商场、超市等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行为。

  

  2.关于生猪产品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屠宰环节的生猪产品质量监管;农业部门的屠宰检疫员协助督促生猪屠宰场“瘦肉精”自检制度的落实;工商部门负责生猪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

  

  3.关于保健食品的监管。同一企业既生产保健食品又生产普通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其保健食品生产,质量技监部门监管其普通食品的生产,监管部门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相互通报;保健食品专用原料生产企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对专门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在保健食品监管行政法规实施前,应在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告知承诺书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4.关于食品专业储存与运输企业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监管专业从事食品储存和运输的企业,农业部门监管地产种植养殖农产品的储存和运输,质量技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监管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内部的食品储存和运输。

  

  5.关于现制现售食品的监管。质量技监部门监管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行为,工商部门监管在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

  

  6.关于“食品加工配送中心”和“中央厨房”的监管。质量技监部门监管“食品加工配送中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中央厨房”。

  

  7.关于“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监管。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环保部门对“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农业部门对畜禽养殖户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进行管理;商务部门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质量技监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和国境口岸范围内餐饮、流通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管,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使用“地沟油”和不合格食用油的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对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重复使用食用油的规范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8.关于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监管。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监管工作,牵头单位不代替相关部门工作。在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联合执法,实现协调联动、综合治理。

  

  9.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由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相关部门配合。各级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加工园区。

  

  10.关于食品摊贩的监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食品摊贩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对食品摊贩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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