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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5-27
【实施时间】 2011-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2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三、加强机制建设,切实增强政府监管效能

  

  (十三)加强绩效考核。将食品安全列入本市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的责任体系。

  

  (十四)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评估制度,优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和严格队伍管理;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绝不允许在工作中推诿扯皮;坚决制止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对相关执法部门未按照规定从重惩处的问题进行重点监察,全面提升监管效能。相关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

  

  (十五)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加强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的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各种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防范能力。

  

  (十六)加强应急处置管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执法联动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十七)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队伍的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教育培训,增强监管人员责任感、使命感,树立职业精神,提高执法能力,增强服务意识。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区域责任制、基层执法人员区域轮换制,并根据不同的工作特点,适时开展交叉执法、错时监管、飞行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行为,跟踪复查整改效果。

  

  (十八)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相关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做到信息资源共享。推进食品溯源系统全程衔接,逐步扩大溯源系统对食品种类的覆盖面。

  

  (十九)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通过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业务系统,在办理许可和监督检查中进行自动比对,建立“黑名单”制度,落实违法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行业退出机制。在若干食品工业企业先行试点,建立企业责任为基础、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对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实行动态管理,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水平上等级,促进食品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二十)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制定和实施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化或连锁化的产业引导政策。推进食品加工小企业园区集中管理。

  

  (二十一)加强科技创新应用。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加大科技投入力度。着力食品安全科研攻关,攻克监管技术难点;积极推广运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电子监管系统、食品溯源系统、远程实时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充实基层监管技术装备,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四、调动社会资源,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十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创优等活动,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对话和沟通机制,为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充分发挥第三方认证机构及检验机构的作用。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支持第三方认证机构开展认证并依法实施跟踪调查;鼓励社会第三方检验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服务。

  

  (二十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监督的作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人大意见和政协提案;健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开展有奖举报,实现群防群治。监管部门要及时公布食品抽检的检测结果,发布风险预警的消费提示,增加监督过程的透明度,对问题食品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监督抽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二十五)充分发挥社会宣传的作用。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充分发挥专家和食品安全志愿者的作用,大力普及食品安全消费知识,引导科学消费,提振消费信心,支持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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