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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5-26
【实施时间】 2011-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2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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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督检查公司财务,对财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监督责任,主要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重点关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预算编制及执行、大额资金运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情况;

  

  (五)发现公司重大决策、重大投融资、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存在较大风险,情况紧急时可要求公司立即暂停该行为,并同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六)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其工作业绩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七)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省国资委规定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国有资产权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可向省国资委及有关机构提出罢免建议;

  

  (八)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监督财务决算审计过程,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作出评价;

  

  (九)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省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对会议研究事项发表意见,就会议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审议监事会报告;

  

  (二)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的其他会议;

  

  (三)分析公司财务、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跟踪关注公司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发现问题提交监事会讨论;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其履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和国有资产权益,提交监事会讨论;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监事职责外,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及其他文件,代表监事会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与董事长或总经理交换意见;

  

  (三)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的监事会工作经费开支进行审批;

  

  (四)发现公司利益和国有资产权益被侵害等敏感事项,可直接向省国资委提交专题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职工监事在履行监事职责过程中,应注意听取和反映公司职工的意见建议、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发挥熟悉企业情况的优势。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监事长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省国资委及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二)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公司提供的报酬和馈赠,不得为本人及他人谋取或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所出资的各级子公司、参股公司股权;

  

  (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监事长可采取下列方式履行职责:

  

  (一)调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就董事会运作、经营管理活动及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作出说明解释;

  

  (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应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财务总监及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机构人员参与,经规定程序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也可建议省国资委进行定向稽查;

  

  (三)列席公司相关会议时,可对有关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四)根据需要代表公司依法对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五)定期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就公司应予以关注或整改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没有整改的可提请省国资委责成公司纠正;

  

  (六)根据要求列席省国资委研究任职公司有关事项的会议,就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等重要事项;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审议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专题监督检查报告等事项。

  

  (一)监事会研究重大事项,由外派监事或监事会全体成员集体研究决定,表决事项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实行1人1票;

  

  (二)监事有权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使表决权,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情况作出说明性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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