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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5-26
【实施时间】 2011-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2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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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及有关情况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四)监事提交研究的问题,监事会未予以研究或研究后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监事长应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和公司情况,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题监督检查报告。

  

  (一)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应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内容主要包括: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评价、重要问题揭示及处理建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及任免建议;

  

  (二)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任务由省国资委确定,按规定时间报送;

  

  (三)专题监督检查报告要揭示需及时反映的问题,或报告针对突出问题开展的专题检查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监事长应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体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省国资委备案。

  

  监事会成员、监事长应向省国资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五章 激励约束


  

第一节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监事长的考核评价由省国资委负责,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科学有效的原则,重点突出监督成效和工作质量。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价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由监督检查报告评价、省国资委评价等部分组成,以年度考核评价为基础、任期考核评价为重点。考核年度为每年5月初至次年4月底。

  

  监事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监事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省国资委相关规定,决策行为、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信息质量出现重大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发生损害监事会形象的行为等严重违反行为规范的;

  

  (三)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外派监事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解聘。

  

第二节 薪酬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派监事(不含公务员)薪酬和社会保险费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列支,薪酬由基薪和绩效薪组成,实行任期内定额管理。基薪按月发放,绩效薪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发绩效薪。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职工监事的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岗位补贴。

  

  第二十六条  由公务员担任的外派监事,执行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

  

第三节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监事长的责任追究由省国资委负责,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完备、处理恰当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省国资委相关规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决策或经营管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监事会、监事长未履行监督职责,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前任期内未履行监督职责应追究责任的,进行责任追溯。

  

  第二十九条  属于公司故意隐瞒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监事会、监事长无法发现的,经认定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对应予追究责任的事项,监事已直接向省国资委报告或会议记录记载发表了反对意见的,经认定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根据情节轻重,责任追究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扣减绩效薪、解聘或辞退等方式,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应支持监事会、监事长依法履行职责,确定公司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研究公司投资、改制、资产评估等事项,考察或考核公司领导人员,应听取监事会或监事长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配合保障监事会、监事长开展工作,建立沟通交流、情况通报、信息报送机制,开放财务及办公信息系统。公司内部重要人事任免、向子公司委派监事应听取监事会或监事长的意见。对监事会、监事长揭示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

  

  监事会、监事长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公司承担,列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监事会(监事长)办公室。办公室承担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等日常工作,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应配备专职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支持或妨碍监事会、监事长依法履行职责的,省国资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监管的其它企业,监事会人员组成由其公司章程规定,省管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推荐的监事由省国资委参照本办法管理、薪酬由推荐企业支付。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监事长的考核评价办法,监事的薪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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