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建文[2011]66号
【颁布时间】 2011-05-11
【实施时间】 2011-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3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鄂建文[2011]6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2011]18号),结合全省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及《2011年全省建筑工程管理工作要点》,现就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做好我省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监管人员管理,夯实安全监管工作基础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监管人员管理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力争解决本级并协调解决所辖区(市、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参公管理、适当增加监督人员编制、经费财政全额保障等问题。要从资金保障、工作保障、待遇保障等方面切实解决安全监督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充实一批高素质的技术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监督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监督人员的执法行为。

  要不断优化安全监督工作手段。广泛推广新型的安全监管计算机辅助管理软件,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监管信息的共享能力和时效性。规范安全监督工作档案管理,使工作轨迹清晰,具有可追溯性。加强对安全监督人员履责的督促检查,及时开展行业内的交流和研讨活动,不断增强安全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抓好“三个突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236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以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责任落实为重点,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办法,全面落实施工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主体的主体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确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督促企业实行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实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诺制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在建工程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总监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对于有关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按擅离职守处理,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于发生事故而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做好“四个结合”,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企业及从业人员市场准入。继续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格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批,加强省外企业进鄂施工备案,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及时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人员清除出我省建筑市场。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机制。继续开展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巡查、督查的力度、频度,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将企业的隐患治理工作与对企业的市场管理、信用评级等有机结合,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以预防深基坑坍塌、起重机械伤害、高大模板和脚手架垮塌、高处坠落等恶性事故为重点的建筑施工专项整治。各地要根据实际制订整治目标,明确整治重点,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在检查工作中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二是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三是经常性检查与集中专项检查相结合;四是明查与暗查相结合。要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四、做到“三个加强、三个并重”,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

  最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决定4月中旬至7月上旬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重点严厉打击以下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1)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4)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整改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