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5-10
【实施时间】 2011-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3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1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服务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及时组建退役士兵临时党、团组织,开展正常的组织生活,积极引导参加创先争优活动。要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组织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入了解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形势,明确退役军人肩负的责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正确对待自谋职业与安置就业,坚决响应组织号召,服从政府安置,坚定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要深入了解退役士兵家庭情况和思想动态,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要及时给予救助。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要积极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有关要求,在全市开展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要从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需要出发,建立和完善培训工作机制。

  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和复员退伍军人中的优秀人物和模范事迹,激发全社会的拥军热情,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严格执行和认真落实各项安置政策

  我市201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继续采取自谋职业与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农业户口退役士兵在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后,向人力资源市场优先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工作力度。对非农业户口入伍、符合就业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市民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要结合我市各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情况,在6月底以前共同制定出全市各用人单位的有效安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调配到有关区县。市安置办要充分发挥宏观协调作用,合理调配全市安置计划,及时组织实施,确保9月底前全面完成安置任务。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区县安置计划,可实行先安置后结算的办法,也可全面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安置办法,确保9月底前完成任务。

  按计划分配到市开发区、保税区和滨海高新区(以下称三区)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待应聘期间,由三区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入伍前在职的退役士兵要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退役士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各单位的退役士兵随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退役士兵参加各种保险,人力社保部门要督促和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交纳退役士兵的保险费用。接收单位应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各用人单位对已经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在3年内非个人原因不得随意辞退。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津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