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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5-10
【实施时间】 2011-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3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

  (陕政发〔2011〕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改善和保障民生,实现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先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无到有的问题,逐步解决待遇水平由低到高的问题。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我省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县区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市级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城镇居民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启动试点工作,到2012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城镇户籍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户籍居民参加新农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原则上按陕政发〔2010〕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新农保的基本政策原则上按照陕政发〔2009〕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市区可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合并实施,实行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为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逐步统一,对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档次统一调整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缴费200元以下档次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为40元;缴费为400元以上(含400元)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在4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城乡居民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各承担50%。

  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原则上按100元/月标准确定,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不应低于55元/月,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根据当地实际具体确定。列入国家试点县区的由中央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未列入国家试点县区的,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基础养老金暂由省和市县财政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各承担50%,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后55元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由市县承担。新的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补贴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五、待遇调整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以及国家安排,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经办管理服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办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的要求,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与新农保信息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个人参保信息。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统一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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