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八)着力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建立健全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居民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抓紧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逐步开展其他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加固改造。鼓励建设单位适当提高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对按照高于当地地震基本烈度一度进行设防的建设工程,按照应征额10%的比例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行政部门和地震部门验收后,授予相应的称号。 (九)全面提升基础设施的抗震能力。严格落实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供暖、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标准。加强对危险线段、控制性工程的抗震设防,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提高一度标准设防,使之具备紧急情况下抢通、保通、除险和容灾备份的能力。落实水库、江河堤防的安全保障措施,“十二五”期间完成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防止地震引发次生灾害。 (十)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按照评价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地震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格地震安全性评价申报和登记制度,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负责制。 (十一)开展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十二五”期间完成十堰城区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评价,完成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城市的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对处于地震活动断层以及易发生地震次生灾害地段的建筑,要抓紧组织搬迁、避让和治理。加强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应用。 四、大力推进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十二)健全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按照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落实市、县抗震救灾指挥办事机构工作经费。加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结合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应急基础数据库,加强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灾情实时获取和快速上报等系统建设,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支撑。修订和完善各级政府、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进一步增强地震预案及相关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适时开展预案演练,适时组织跨地区、跨部门以及军地联合抢险救灾演练。 (十三)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装备保障、经费保障和队伍训练机制,适应我市地震救援任务和周边地区地震应急支援的需求。强化市、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抗震救灾中的联动支援作用,提高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抗震救灾能力。建立健全军地地震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武警、消防部队和公安干警在抗震救灾中的主力军作用。积极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动员机制建设,规范有序地发挥志愿者和民间救援力量的作用。 (十四)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搞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十堰城区每年规划建设2处以上应急避难场所,场所面积逐步达到与城市人口相适应。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加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十五)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加强市、县救灾物资储备建设,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布局和方式,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完善跨地区、跨部门的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加强救灾物资设备的质量安全监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物资储备,推进应急救援产品动员生产能力建设,实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 五、健全和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十六)制定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地震安全形势,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分别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建设、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其他各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的有效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