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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七)强化地震机构队伍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防震减灾工作实际需求,不断加强地震机构建设,积极引进地震专业人才,巩固充实市、县地震机构,增加人员编制,确保人员配置与防震减灾工作任务相适应。 (十八)增加防震减灾投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把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防震减灾投入。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对各类工程设施和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的投入,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 (十九)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及时出台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抓紧制定具体落实制度和措施,依法推进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各级地震部门要完善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行政监督体制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二十)健全防震减灾责任主体,落实防震减灾责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落实防震减灾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震减灾职责,协同作战,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一)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将防震减灾教育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推进地震安全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等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防灾减灾日等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提高社会防灾救灾能力。 (二十二)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完善地震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重大地震灾害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提高主要新闻单位地震突发新闻报道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地震谣言应对机制,及时澄清不实报道和传闻。 2011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