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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外经贸局《关于支持珠海市港澳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外经贸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支持珠海市港澳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支持港澳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加快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09]3号)的精神,切实帮助港澳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快转型升级,努力保持我市外经贸平稳较快发展,我局在市相关单位反馈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政支持 (一)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加工贸易转型:设立研发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研发机构、总部;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购买核心技术和名牌商标;自主研发和自有品牌的出口等。争取纳入符合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规定的支持。 (二)加大对流通企业的支持。港澳台资企业可申请省支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与内资企业相同的条件和申请程序。 (三)加大对企业节能降耗的支持。港澳台资企业可申报 省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奖励和认定清洁生产企业,按照与内资企业相同的条件和申请程序。 二、减免部分税费 (四)收费减免。认真落实国家政策,做好燃油税费改革和有关收费减免工作,取消和停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减免部分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商品采取临时检验检疫措施,不收取检验检疫费,减免出口农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降低出口纺织服装商品(法检目录61、62章)的品质检验、数量鉴定费、包装使用鉴定费、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费、签发证(单)费、纺织品类实验室检验等项目收费30%;取消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等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困难企业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税收优惠。1.从事代理报关业务的港澳台资企业,允许其以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税收政策规定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2.港澳台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可申请免征营业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港澳台资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港澳台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港澳台资企业正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5.港澳台资企业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但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一个纳税年度只能申请一次。 (六)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根据国家和省规定,阶段性适当降低社会保险(含失业、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三、提高政务效率,简化审批手续 (七)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节约企业通关时间和成本,落实“5+2”、24小时全天候预约通关等制度。深化海关业务改革,大力促进贸易便利化。 (八)简化加工贸易企业外发加工手续。加快推广外发加工改革,积极推进“外发加工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网上审批”。准予市内具备一定加工生产能力,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九)简化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手续。全面推广应用“内销征税管理系统”,构建内销“快速通道”,支持企业扩大内销。对符合条件企业实行“先行内销、后集中申报”。 (十)简化港澳企业投资商业零售业相关审批手续。鼓励港澳台资企业投资商业零售业,设立国内分销总部,简化手续,加快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