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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4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关于举办2010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和2009―2010年度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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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办法

  


  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是由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举办的评选活动。为了推动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规范评选工作,严格评选程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范围

  

  凡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中央和地方电视台已播出和公映的法制题材电视节(剧)目、电影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项目

  

  (一)电影故事片;

  

  (二)长篇电视剧。9集以上的电视剧为长篇电视剧;

  

  (三)中篇电视剧。3至8集的电视剧为中篇电视剧;

  

  (四)短篇电视剧。2集以下的电视剧为短篇电视剧;

  

  (五)电视专题片。15至50分钟的为长篇专题片(含纪录片、教育片);15分钟以下的为中篇专题片(含纪录片、教育片);3集以上的为系列专题片(含纪录片、教育片)。长篇(系列)专题片中(含纪录片、教育片),主持人不能出镜。

  

  (六)普法类栏目剧;

  

  (七)电视栏目(与年度法制好新闻评奖一并进行);

  

  (八)特别节目。根据历届评选的实际情况,评选委员会对反映重大题材的作品,决定是否设立特别节目。

  

  三、参评作品的条件和要求

  

  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较好地反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主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健康向上。

  

  (一)有较强的法制特色,法律用语严谨、准确,宣传效果好。

  

  (二)表现手法新颖,艺术感染力强,构思完整,有较强的思想性、艺术性和可视性。

  

  (三)参评的电影、电视剧,须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播出许可证》,公映或播出后,达到较好的票房收入和收视率。

  

  (四)展示犯罪情节,表现血腥恐怖场面,过多暴露社会问题和阴暗面,暴露刑事侦破手段,严重干扰和影响司法机关审判工作的作品,不得参评。

  

  (五)各省(区、市)可以推荐法制题材的电影1~2部,长篇电视剧1~2部,中、短篇电视剧3~4部,电视专题片、纪录片、教育片个2部(集),电视栏目2~3个。

  

  (六)国家机关各部委(含本系统音像、影视制作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总部、中央电视台、中央电影电视剧制作部门等,均可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推荐电影、电视剧、电视专题片(含纪录片、教育片)、电视栏目。

  

  (七)参评作品一律为dvd光盘,画面要清晰,声音为双声道。每件作品报送光盘二套。光盘、表格、文字稿通过邮寄的同时,表格和文字稿也可通过邮件方式报送。

  

  四、评选程序

  

  评选分初评、复评、定评三个阶段。

  

  (一)初评

  

  初评工作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和地方初评小组负责。

  

  1、国家机关各部委(含本系统音像、影视制作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总部、中央电视台、中央电影电视剧制作部门等,均可直接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报送作品。

  

  2、根据本办法要求,各初评小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报送的作品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意见及作品汇总后,统一报送全国评选办公室。

  

  3、电影制片单位可直接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推荐作品。

  

  (二)复评

  

  1、复评工作由全国评选办公室负责。

  

  2、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评选办公室依专业分组,对中央各部门、中央新闻单位和地方初评小组报送的作品进行复评。

  

  3、在观摩、讨论的基础上,按参评作品数额30%比例,提出复评评审意见,推荐复评入围作品及等次,报定评委员会。

  

  (三)定评

  

  1、定评工作由评选委员会负责。

  

  2、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评选委员会依专业分组,对复评入围作品及等次进行评审。

  

  3、在观摩、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选出获奖作品及等次。

  

  4、无记名投票表决,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评委参加。每次投票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数的为有效;两次投票没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数的,提交评选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讨论决定。

  

  5、评选委员会将定评评审结果报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审批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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