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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4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关于举办2010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和2009―2010年度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五、评选机构

  

  1、由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共同成立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委员会。司法部主管法制宣传工作的副部长任主任,司法部法制宣传司负责同志任副主任。评选委员会的评委实行聘任制,评委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从事法制宣传工作的负责人,以及法律界、文艺界、影视界专家组成。

  

  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组织全国评选工作;决定全国评选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事项;评定全国优秀作品及等次。

  

  2、评选委员会下设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司法部法制宣传司。由司法部法制宣传司负责同志担任主任评委。

  

  评选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复评工作;评定复评入围作品及等次。

  

  3、各省(区、市)设立评选初评小组。省(区、市)普法办、司法厅(局)组成评选初评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制宣传处。

  

  初评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评选初评工作,评定全国评选初评入围作品,做好评选初评入围作品的上报工作。

  

  4、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普法办、中央各新闻媒体、中央各电视剧制作单位、各电影制片厂,负责本部门单位参评作品的初评和报送工作。

  

  附件3:

  全国法制好新闻初评推荐作品目录

  

  

推荐单位

(盖章)

 

推荐作品类别

 

编号

作品标题

体裁

发表于何处

作者姓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4:

  全国法制好新闻报刊通讯类参评作品填报表

  

  

参评单位

 

类  别

 

作品名称

 

字数(长度)

 

发表于何处

 

发表日期

 

作品简介

 

 

 

 

 

 

作者姓名

通讯地址及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编辑姓名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参评作品联系人

 

初评意见及结果(由初评办公室填写)

 

 

 

推荐单位盖章



  

  注:

  ①报刊通讯类作品的作者不能超过3人,超过人数的后3位视为无效;

  ②专版类作品只填写编辑人名;

  ③联系人负责对作品的联络工作;

  ④ 广播类作品填此表。

  

  附件5:

  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参评作品推荐表

  (电影、电视剧、纪录片、普法栏目剧、专栏、专题)

  

  

作品名称

 

制作单位

 

播出总期数

 

时长

 

播出的频道

播出时间及周期

 

独立制作

或联合录制

 

栏目介绍及宗旨:(要求详细)

 

 

 

 

 

 

 

 

 

 

 

 

姓名

简介

 

 

 

 

 

 

联系人:电话(手机):

通讯地址:邮编:

推荐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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