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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6-14
【实施时间】 2011-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4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督促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销货实名登记、不合格食品添加剂退市等制度。

  3.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检查食品是否存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主要责任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1.严格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制度,加强保健食品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餐饮业和保健食品行业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重点整治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餐饮服务单位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上述企业在醒目位置公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2.落实餐饮经营者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记录台账和使用记录台账。严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主要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严厉打击食品进出口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重点强化对进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监测。完善进出口食品信息通报制度,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主要责任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六)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管理。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业管理,强化企业诚信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主要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6月30日以前)。

  1.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调查掌握相关企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摸清底数。

  2.积极宣传发动群众举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监管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7月1日至11月30日)。

  1.根据自查自纠阶段掌握的情况,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产品,宣讲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三)规范巩固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1.完善治本措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及快速追溯机制。

  2.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3.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本次专项行动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组织,各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市成立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将该项工作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扎实推动本辖区整治工作。市、县两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综合协调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查处力度,依法追究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重点品种、重点地域、重点环节、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整治,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及时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等,对影响重大的案件要挂牌督办,确保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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