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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会[2011]36号
【颁布时间】 2011-06-11
【实施时间】 2011-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4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上海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上海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沪财会[2011]36号)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精神,加强本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高层次会计人才,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和《关于开展2011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2011〕33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起实施上海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对象的范围

  

  本市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各类优秀会计人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均可参加选拔。

  

  二、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会计领军人才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并符合以下条件:

  

  1.专业贡献重大。能够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国际的视野,开展本学科、本领域的前沿研究、探索和实践,并作出重大贡献;

  

  2.团队效应突出。具有较强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建设并带领优秀的团队,通过创造性的工作实现自身和团队的可持续发展;

  

  3.引领作用显著。具有战略眼光,能够紧跟本学科、本领域国内外发展趋势,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社会和谐中发挥引领作用。

  

  (二)在本市企业工作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资格;

  

  2.所在企业为大中型企业,且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连续三年保持较快增长,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3.创新能力强,运用财务管理新方法、新技术取得显著效果,产生可观经济效益,并具有推广和普及价值;

  

  4.所在企业能够依法和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同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5.所在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为a类。

  

  (三)在本市事业单位工作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资格;

  

  2.在本市事业单位分管财务会计工作或者担任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

  

  3.具有开拓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分析研究能力;

  

  4.在加强单位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强化资产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成效显著、贡献突出;

  

  5.所在单位预算信用等级为a类。

  

  (四)在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符合基本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记录;

  

  2.所在单位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且具备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资格;

  

  3.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后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满5年;

  

  4.积极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且成效显著。

  

  (五)在本市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符合基本条件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记录;

  

  2.所在单位为大中型资产评估机构且具备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3.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后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业满5年;

  

  4.积极推动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且成效显著。

  

  三、推荐途径

  

  (一)单位推荐。分两个渠道:

  

  1.本市区县财政部门管理的符合选拔条件的会计人员,由所在企事业单位上报相关区县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评,经初审同意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后,再由所在单位报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

  

  2.本市市级财政部门管理的符合选拔条件的会计人员,由所在企事业单位上报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初评,经初审同意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后,再由所在单位报市财政监督局审核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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