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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会[2011]36号
【颁布时间】 2011-06-11
【实施时间】 2011-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4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上海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行业举荐。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分别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市资产评估协会申报。经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市资产评估协会初评审核同意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

  

  (三)个人自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会计人才,可向本人所在单位、所在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或市财政局直接自荐,但不得多头申报。

  

  四、申报材料

  

  申报本市会计领军人才的人员,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2011年上海市领军人才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附excel版本)。

  

  (二)《上海领军人才申报表》一式五份(附word版本)。

  

  (三)推荐人选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附件证明材料一份。包括近年来发表的本人主要论文、论著(封面);最高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从业资格或执业资格)证书、荣誉奖励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附件证明材料采用a4纸张制作,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上述有关表式可在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的“公共人事服务-职称专家-专家工作”栏目中下载。

  

  五、时间安排

  

  (一)单位推荐。6月30日前,各相关单位向区县财政局和市财政监督局申报。7月15日前,经区县财政局和市财政监督局初评审核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

  

  (二)行业举荐。6月30日前,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由所在单位分别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市资产评估协会申报。7月15日前,经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市资产评估协会初评审核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

  

  (三)个人自荐。6月30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会计人才,可向本人所在单位、所在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或市财政局直接自荐。7月15日前,经相关单位初评审核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

  

  (四)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确定推荐人选。8月20日前,市财政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遴选出会计领军人才的参选人员,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

  

  六、资助办法

  

  (一)本市对入选本市2011年培养计划的会计领军人才按《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有关规定实施项目资助服务。

  

  (二)对获得本市项目资助的企事业会计领军人才,由其所在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相应的资金。

  

  (三)对获得本市项目资助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领军人才,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市资产评估协会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相应的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市会计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的领导。

  

  (二)广泛发动,积极推荐。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考核和推荐工作,大力宣传本市会计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会计领军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

  

  (三)严格程序,公开透明。选拔遴选会计领军人才,必须严格选拔程序,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选拔结果的权威和公正。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

  

  联系地址:肇嘉浜路800号1711室

  

  联系电话:54679568*17116 邮政编码:200030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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