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1]70号
【颁布时间】 2011-06-10
【实施时间】 2011-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4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4加强建筑业和采掘业的税收管理。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建筑业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建筑业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每月应将拨付工程款的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缴纳相关税款。要加强对矿产品开采秩序的治理、整顿。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对采矿企业推行安装税控装置,加强对矿产品开采的税收管理。

  

  5加强对服务业和卫生医疗机构的税收管理。有关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重点加强对社会中介、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税收管理。加强对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管理,对会计核算不实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其经营和会计核算情况,依法核定征收有关税款;加强对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对不能准确记载营业收入、不能使用有效发票记载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确进行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同行业正常水平的,税务部门可依法核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款。卫生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医疗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对已经取得免税资格的医疗机构,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校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予以更正。卫生医疗机构使用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在参加医疗保险方面与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和《医疗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6加强事业单位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税收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各部门开办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展会,车船营运、代理咨询、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应税经营收入,都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法自觉申报纳税。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税收管理,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税部门公布的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的,均要依法缴纳营业税等各项税款。

  

  7加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对安排残疾人就业、高新技术及各类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管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取消相应资格。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骗取国家税款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追缴减免的税款外,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规范委托代征,加强对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委托代征的零散税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积极的协助,依法代征、解缴税款,并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代征税款有关信息。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要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受托方要按协议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征税款。

  

  (三)严格税票管理,堵塞税收征收过程中的漏洞。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对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经营性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要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零售、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

  

  三、协调联动,全面推动综合治税工作的开展

  

  (一)加大综合治税组织协调力度。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把综合治税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按照全省综合治税工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本地本部门职责,及时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综合治税经费和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综合治税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及时开展对综合治税工作的督导检查,加大税收征管人员的执法力度,提高纳税人的主动纳税意识,保证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协调处理各类重大涉税问题,尤其是对群众举报的涉税案件,认真查处,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建立综合治税稳定的信息工作队伍,在全省形成综合治税上下贯通、协调联动的组织体系,推动全省综合治税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开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