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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6-10
【实施时间】 2011-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5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济南铁路局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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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相关政策支持

  

  济南铁路局棚改要严格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0号)有关规定,享受与驻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改相同的资金支持、税费减免、土地供应、补偿安置及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对远离市区、符合中央国有工矿棚改投资计划条件的铁路棚改项目,各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帮助列入国有工矿棚改项目中央投资计划;对市区内由驻地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铁路棚改项目,享受与城市棚户区相同的中央城市棚改专项资金和省级奖补资金补助政策,补助资金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要充分借鉴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相关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多途径推进铁路棚改工作。济南铁路局要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对纳入地方统一管理的济南铁路局住房公积金,其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部分,全部用于铁路棚改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五、组织实施

  

  (一)统一认识,解放思想。济南铁路局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共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路局广大干部职工思想认识,把济南铁路局棚改工作作为路局民心工程,全力抓紧抓好。济南铁路局要加强与铁道部的汇报沟通,争取将济南铁路局棚改工作作为铁道部全国棚改试点,积极争取铁道部政策和资金支持。要解放思想,充分挖掘路局各类资源优势,进一步细化铁路棚改政策和资金筹集措施,努力推进铁路棚改工作。

  

  (二)摸清底数,编制计划。济南铁路局要对拟改造片区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综合分析所处地段、周边环境、土地价值、房屋补偿标准、住房状况和户数等情况,依据驻地城市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改造和建设规模,测算改造资金,明确改造方式、改造时间和资金筹措方式。铁路棚改计划要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列入当地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铁路棚改计划由济南铁路局会同驻地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由相关设区城市单独报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建立动态监管和信息报送制度。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铁路棚改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棚改统计制度要求,建立铁路棚改动态监管和数据报送制度。济南铁路局要按月将统计报表报驻地市有关部门,列入各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数据,由各设区城市通过住房保障报送系统上报。同时,铁路棚改实行直报制度,由济南铁路局按月按项目直接报送济南铁路局棚改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强化物业管理。要适当增加棚户区新建安置小区公共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建设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和居民公共活动用房;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建设经营用房,公建的出租、经营收入用于物业服务。

  

  (五)确保棚改安置房工程质量。济南铁路局棚改要坚持高标准规划、高标准设计的原则,科学规划,在住房质量和居住环境等方面切实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规范工程建设承发包交易行为,对涉及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指标要求,要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六、加强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济南铁路局要把铁路棚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铁路棚改工作的督导,确保工程项目建设、安置房分配公开透明。各级、各部门要打破条块分割限制,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

  

  (二)强化督查奖惩。省政府对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铁路棚改项目进行督查考核,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市、县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较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市、县,在安排下年度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省财政奖补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济南铁路局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铁路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取得铁路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在工作安排上,要统筹谋划,精心实施,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铁路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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