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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发[20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6-03
【实施时间】 2011-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5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1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南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廉租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区(开发区、新区)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公正透明、规范操作、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管理协调、指导工作;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具体管理工作。

  

  民政、价格和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和收回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  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指导、支持和帮助成立居(村)民委员会。

  

第二章 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

  

  (二)申请家庭以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为单位,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未婚子女可随父母一同申请,也可单独申请;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2年以上;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八条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按以下顺序优先配租:

  

  (一)低保家庭中有三级(含)以上残疾成员的家庭;

  

  (二)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孤寡老人家庭;

  

  (三)其他低保家庭;

  

  (四)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低收入家庭;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优先配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配租


  第十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住房状况的认定,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家庭收入的认定,由区民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需要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户主到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低保家庭或者低收入家庭认定材料、住房状况、家庭成员身份、户籍证明等资料;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指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社区调查。居(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采取上门查询、邻里座谈、信函索证、张榜公示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将相关调查情况连同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对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视为放弃申请。

  

  (三)审核与审批。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张榜公示,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审查,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及时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

  

  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配租。市人民政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摇号或者其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五)签订合同。区住房保障部门与配租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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