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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5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法


  为了加强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的管理,规范评选程序,不断提高法制新闻作品的质量和法制新闻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激励广大法制新闻工作者更好地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范围

  

  凡在全国公开报刊上发表的,或在电台、电视台播出的,以民主法制建设为题材的新闻作品,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项目

  

  〈一〉报刊通讯类

  

  1、消息(一般不超过1000字);

  

  2、言论(一般不超过1500字);

  

  3、通讯(一般不超过4000字);

  

  4、系列报道、深度报道(主要指题材重大,涉及法制领域的热点、焦点及突出问题,有比较深刻、独特见解,或有独特地域特色,有一定社会反响的);

  

  5、新闻图片(包括单幅、组合、系列图片等);

  

  6、专栏(必须是固定的版面、固定的位置、固定的周期,特定栏目标题下连续刊登专栏稿件达10次以上或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7、专版(必须是完整的版面、连续半年以上的)。

  

  〈二〉广播类

  

  1、新闻;

  

  2、评论;

  

  3、专题。

  

  〈三〉电视类

  

  1、新闻;

  

  2、专题(10分钟以下的专题片);

  

  3、栏目(与年度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奖一并进行)。

  

  三、评选机构

  

  1、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共同成立评选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指导、协调、组织全国法制好新闻的评选活动。评选委员会13至19人,主任由司法部主管法制宣传教育的部级领导担任。委员实行聘任制,由中央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法律界、新闻界的专家学者担任,其比例各为二分之一。

  

  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决定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事项:评审全国法制好新闻提名作品:确定全国法制好新闻优秀作品及等次。

  

  评选办公室为评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秘书处,由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和协会秘书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务。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省(区、市)级法制好新闻评选小组,组织协调本地区全国法制好新闻初评工作。

  

  评选小组一般由5至9人组成,组长由省(区、市)司法厅(局)分管法制宣传工作的厅(局)长或法制新闻协会会长担任,成员主要由司法厅(局)法制宣传处或地方法制新闻协会负责人,以及法律界、新闻界的专家学者组成。

  

  评选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的有关要求,负责所在地区的法制好新闻优秀作品的初评推荐工作;对各新闻单位推荐的参评作品进行初评并确定初评入围作品的资格;做好所在地区全国法制好新闻初评入围作品的上报工作。

  

  3、中央各有关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主要由承担法制宣传工作的部门负责,各新闻单位组织初评,确定入围作品后上报全国评选办公室。

  

  四、评选程序

  

  评选按照推荐、初评、复评、定评的程序进行。

  

  1、推荐

  

  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闻单位(推荐单位)和本会理事、常务理事(推荐人)都可以推荐参评作品。

  

  2、初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制好新闻评选初评小组和中央有关部门、中央新闻单位的评选机构作为初评单位,承担初评工作。

  

  初评入围作品按规定数额报送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公室。

  

  3、复评

  

  由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公室组织法制新闻界以及各媒体的专业人员依专业分组对初评入围作品进行评选。

  

  4、定评

  

  由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复评作品进行定评,确定优秀作品及等次。

  

  5、评选办法

  

  三级评定均采取“审读作品、评委讨论、无记名投票、集体决定”的评选办法进行。初评、复评、定评委员(成员)不交叉担任。入围作品、优秀作品及等次原则上应按照评委无记名投票的结果依得票多少确定。

  

  五、评选标准

  

  参评的作品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较好地反映党和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题,题材重大,突出法制特色,针对性强;内容准确、健康,文字生动活泼,力求简短,形式新颖,符合法律规定。

  

  新闻图片作品,除上述一般标准外,还应保证真实,艺术表现力强。严禁组织、加工,制造新闻现场,以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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