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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1-06-14
【实施时间】 2011-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5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2011年上海市“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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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急诊科常备抢救药品定期检查和更换,保证药品在使用有效期内;急诊科抢救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⑥有常见急危重症如心肺复苏、休克、创伤、中毒等抢救流程;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群体灾害事件的抢救预案,相关人员熟悉和掌握应急处置程序,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迅速响应,迅速处理。

  

  ⑦急诊抢救的人员要求、抢救室抢救医生到位时间、急会诊时间达到质控中心的相关要求。

  

  ⑧急诊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及时、完整,确保记录患者诊疗的全过程和患者的去向。

  

  ⑨急诊各环节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并对特殊感染病人进行隔离。

  

  7、按照《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做到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设备、人员等符合基本标准。

  

  (1)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感染控制流程。制定并不断完善血透室规章制度、各级人员岗位职责、血透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血透相关医院感染控制标准化流程(sop)。

  

  (2)血液透析室设备符合要求。具备血液透析基本设施设备,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提供基本信息设备以实施网上透析登记。

  

  (3)医院专业设置和血液透析室人员配备符合要求。设肾脏病科(或肾脏病组),病区床位10张以上,开设肾脏专科门诊。血透室医生、护士、技术人员资质、人数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血透室布局设施符合要求。分区符合功能要求,区域划分清楚,“三区”(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无交叉。乙肝、丙肝阳性血透患者与阴性血透患者分室治疗。

  

  8、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进一步落实院务公开各项要求以及《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增强医疗机构院务公开意识,探索实行单病种医疗费用公开,推动医疗机构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和内部民主管理决策。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做好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9、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用“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报告系统”的通知》,以及我局沪卫办医政〔2009〕34号转发该文件所提出的本市相关实施要求,认真做好网络直报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的相关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护理工作,规范护理行为,改善护理服务,提高护理质量。

  

  1. 进一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建立健全护理工作规章制度、疾病护理常规和护理服务规范、标准,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合同制护士与编制护士同工同酬。

  

  2. 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号)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改进护理服务,加强护理管理。

  

  医院要根据《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和《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等文件的要求,结合病房实际,细化分级护理的服务内涵、服务项目,并纳入院务公开,向患者和社会公布,并遵照落实。医院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并落实加强临床护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要调动各方面力量,为该项工作的有效落实提供便利条件和有力保障,逐步扭转由患者家属或者家属自聘护工承担患者生活护理的局面。

  

  3. 严格按照《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扎实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医院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改革临床护理工作模式,实施责任制整体护理,护士全面落实护理职责。医院临床一线护士占护士总数的比例不低于95%,依据各病房(病区)护理工作量和患者病情配置护士,病房护士数与实际床位数的比例应当≥0.4:1。每名责任护士平均负责患者数量不超过8个。不依赖患者家属或家属自聘护工护理患者。实施护士岗位管理,建立护士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护理服务的质量、数量、技术难度和患者满意度相结合,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医院加大经费投入,提高护士待遇,建立激励机制,营造良好执业氛围。

  

  (六)继续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认真贯彻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临床合理应用。重点要求: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医疗技术管理档案。对开展的第一类医疗技术进行技术审核,严格管理;同时做好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第三方技术审核的申请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医疗机构自准予开展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市卫生局报告临床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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