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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做好地质灾害治理或避让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对自然因素造成的险情重、危害公共安全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治理或者搬迁避让;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八)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培训,使基层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群测群防员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做到“四应知”(即:应知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和威胁范围,应知群众避险场所和转移路线,应知险情灾情报告程序和办法,应知灾害点的监测时间和次数)和“四应会”(即:应会识别地质灾害发生前兆,应会使用简易监测方法,应会对监测数据记录分析和初步判断,应会指导防治和应急处置),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知识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