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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特函[2011]370号
【颁布时间】 2011-06-01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6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一)调整许可条件,促进电梯产业调整升级。

  

  通过调整电梯许可分级方法和许可条件,强化制造企业科技研发和服务保障能力,鼓励电梯制造企业安装、改造、维修并维保本企业制造的电梯;对规模较小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单位,发挥制造企业的指导作用,逐步形成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安全终身负责的机制,促进电梯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和服务业化方向发展。

  

  (二)增强电梯可靠性,提高电梯产品本质安全。

  

  各地应鼓励电梯制造单位积极应用新技术,加强新产品投放市场前的可靠性验证工作,通过安全分析、风险评估,提出风险因素的解决方案并进行试验验证,提高电梯产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和故障。各地应定期组织有关检验机构开展电梯检验案例统计、电梯事故和故障分析研究,找出发生的技术和管理原因,提出预防措施,促进我国电梯法规标准的进步,促进电梯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

  

  (三)加强服务力度,促进电梯产业健康发展。

  

  各地应探索通过定期公布电梯检验合格率、重大事故原因、典型质量安全事故、维保单位工作质量等情况,公开质量信息,引导市场消费,利用社会和市场外部压力,发挥企业寻求生存和发展的动力,促进电梯企业主动提高工作质量,保障电梯安全运行。通过各种宣传,在电梯行业内树立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建立公共检测平台或者试验中心等途径,提高企业产品研发和试验的效率,降低社会综合成本,促进电梯产业健康发展。

  

  三、推进物联网技术的应用,提高电梯安全保障水平

  

  物联网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要利用国家鼓励政策,在电梯安全领域大力发展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电梯故障监测系统的应用,使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及时发现电梯故障和事故,提高电梯应急救援的及时性,同时也便于电梯故障和事故的统计分析,推动分类监管的实施。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研发和应用试点。

  

  (一)统一要求和标准,鼓励研究开发电梯故障监测系统。

  

  鼓励支持有关机构加快制定电梯故障监测系统国家标准或规范,促进相关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故障监测系统研究和开发,以实现更大范围内的互联互通,同时要考虑部分重要数据上传质监部门的途径,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投入。

  

  (二)明确使用维保单位故障监测的主体地位,积极推进电梯故障监测系统的应用。

  

  各地应明确使用维保单位作为电梯故障监测的主体地位,鼓励和推进使用维保单位开展电梯故障监测系统的应用试点。要充分发挥维保单位提高维保质量、节约维保成本、提高困人应急救援速度、促进电梯故障率降低等主观能动性,在不增加群众和相关企业负担的前提下,积极寻求推广电梯故障监测系统应用的合理途径。

  

  (三)加强电梯事故和故障的统计分析,推进对使用维保单位的动态监管。

  

  积极研发电梯动态监管系统,与使用维保单位的监测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对各类电梯故障和事故进行统计分析,促进对使用维保单位的动态监管工作。

  

  四、提前开展分析研究,推动建立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机制

  

  目前,部分较早使用电梯的地区已经开始出现老旧电梯安全水平降低、故障多发等问题,由于我国大部分在用电梯是2002年以来新增的,今后几年内,电梯老化后的安全问题将会在一些地区集中出现。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未雨绸缪,提前开展研究和试点,推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老旧电梯(特别是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工作机制,一旦发现需要大修改造的电梯,要能够及时启动。

  

  (一)摸底排查,掌握老旧电梯安全状况。

  

  各地应高度重视电梯老化可能带来的安全问题和社会反响,及早对本地区在用电梯进行摸底排查,全面掌握老旧电梯的数量、分布和安全状况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二)及早行动,开展老旧电梯更新技术和措施的研究。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早开展老旧电梯安全状况分析和评估,鼓励电梯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开展老旧电梯安全性能和节能性能改进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做好技术准备。

  

  (三)加强协调,建立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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