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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特函[2011]370号
【颁布时间】 2011-06-01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6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各地应积极向当地政府报告老旧电梯安全状况,通过地方立法、政府发文等方式,明确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责任部门,畅通资金来源渠道,尤其对产权关系不清的老旧住宅,要争取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建立财政、住建、质监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电梯更新改造工作机制。各地质监部门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中,要积极发挥技术和管理优势,在电梯安全评估、技术改进措施等方面提供有力技术支持。

  

  五、建立三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电梯应急救援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群众的满意度和媒体的反应。要加快建立以使用单位为主体、维保单位为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电梯三方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一)强化电梯使用单位应急救援的主体责任。

  

  使用单位是电梯应急救援的责任主体,也是能够最快反应和实施救援的组织。使用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电梯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及时督促并配合维保单位按照要求开展电梯应急救援演练;要确保电梯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的有效性,在发生困人等故障时,要第一时间通知维保单位,并在专业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前,对受困人员进行安抚。

  

  (二)提高维保单位应急救援能力。

  

  电梯维保单位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维保电梯分布合理布置救援网络,制定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装备,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高救援能力。维保单位接到电梯故障报警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故障电梯使用现场,安全解救被困人员,并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消除安全风险。

  

  (三)积极发挥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发挥社会救援力量的作用,提高电梯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针对一些维保单位所维保电梯分布较散,到达时间较长的情况,可以组织协调相关维保单位建立区域负责的互助救援机制,提高应急救援反应的及时性。另外应积极协调当地公安消防等社会救援力量,并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培训救援人员,使其成为维保单位之外的另一个重要救援力量,能够在必要时投入救援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政府支持下,建立统一的电梯报警电话,统一指挥协调维保单位和其他社会救援力量,对故障电梯实施及时有效的救援。

  

  六、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一)加强安全乘梯的宣传教育。

  

  各地应通过经常开展电梯相关法规规范宣讲、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讲解、组织文艺宣传、网络公布安全常识等方式,结合法规制修订、行业标准发布等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形式,大力宣传电梯安全常识,提高乘客安全意识,促进乘客文明、安全使用电梯。

  

  (二)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各地应畅通投诉举报途径,积极发动社会力量(特别是居民对住宅内电梯)开展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的监督,对未经检验合格、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到位或故障频发的,能及时向质监部门进行举报。

  

  (三)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各地应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电梯安全的良好氛围,认真研究并及时吸收、采纳社会各方对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主动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提高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质量,全面提高电梯安全水平。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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