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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令 《廊坊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5月23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爱民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廊坊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准入、销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申请准入和销售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本市限价商品房宏观政策制定、任务下达、资源调配、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房具体政策制定、计划编制以及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市、县(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民政、财政、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房有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限价商品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审核与销售 第六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已婚(离异)或者年满30周岁的单身,并在本地工作、居住; (二)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家庭总资产低于45万元;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3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需提前退出其住房保障; (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购买限价商品房实行申请、审核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到户口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三)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未婚或者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承诺其提交的《申请表》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配合有关部门查核相关情况。 第十条 限价商品房申购审核工作由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参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程序进行。 限价商品房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户籍以及所涉及的资格、对象的认定,由当地民政、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并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购一套限价商品房。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房以电脑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分配销售。公开摇号前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申请情况,分类别、分批次制定具体公开摇号分配销售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中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准购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申请人中号后放弃购房的,取消本次购房资格,以后如需购房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未中号,愿意参加下次摇号的,可在启动下次摇号申请期间直接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主动报告收入、住房、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对经复核合格的,纳入到公开摇号范围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