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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廊坊市政府
【发文字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4号
【颁布时间】 2011-06-07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6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廊坊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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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核定后将款项划拨到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其中县级所需失业保险基金,从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下拨到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应当预留2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准备金。

  

  失业保险基金除正常的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外,对于其它促进和稳定就业的支出,按照多收多支(包括剩余滚存结余上解市财政专户的基金)的原则,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统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失业保险管理系统软件,实时联网,集中管理全市失业保险信息数据,每月按时上报失业人员监测数据。

  

  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

  

  目标考核的范围应当包括失业保险扩面、失业保险费征缴任务和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等指标。

  

  市政府应当对完成或者超额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彰。对当年超计划完成失业保险费征缴的部分,不作下年度征缴计划的基数。

  

  对因未完成当年失业保险费征收任务而形成的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缺口,按照《河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冀劳社〔2003〕85号)执行,由本级政府按缺口的一定比例弥补。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充实工作人员。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完成或者超额完成失业保险覆盖人数、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申报、征缴收入和稽核等指标任务的,给予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一定的业务经费补助及工作人员奖励,并形成长效机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问题,按《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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