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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为加快项目建设,同时具备核准条件的多个电网项目,可根据需要“打捆”编制一个项目申请报告上报核准。有关职能部门相应“打捆”审批前置性条件。10千伏及以下低压配电工程和入户工程的“打捆”项目,由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出具审核建设意见,不再单项编制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变电站在原址建设不需新征土地、未造成新的环境影响和增加水土流失的,可不另办用地预审和水土保持方案,可视情况依法依规从简、从快编制和审批环评文件。 (七)省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提高项目行政审批办事效率,进一步向地方对口职能部门和电网企业公布电网项目分级审批的划分情况和办事简化程序。对受理的审批项目要集中力量审查,严格按照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审批时限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对已受理的项目环评文件,分期建设的输变电项目可按终期规模一次环评,在环评文件批复有效期内,该项目后期工程不再另办环评审批手续。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快对变电站选址和输电线路路径选择的审核工作,对符合城乡规划的及时核发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需要,做好用地预审和土地征收工作。林业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加快林地审核审批和上报,提前介入林地使用申请前期工作,积极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拟使用林地外业调查以及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调查工作,依法及时审核审批林木采伐申请。水土保持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限时集中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审批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主动做好电网项目核准和建设有关工作。 (八)项目法人要积极主动申办电网项目核准和建设的相关手续,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各项审批要件,认真落实建设资金,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加强协调领导,强化措施保障,确保电网建设顺利推进。 (九)省发展改革委要定期召开电网建设联席会议,研究提出电网发展重大政策,及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和建设的重大问题。省能源局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做好日常工作并加强综合协调。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电网建设信息报送制度、督查制度、责任追究制等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确保电网发展规划和重点电网项目顺利实施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及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和工程建设中的问题。 (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电网建设的“三个主体”,要主动作为,加大规划、征地拆迁、建设协调等方面的工作力度,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条件。要指定1名政府领导同志协调电网建设工作,落实责任,明确职能,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要将电网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职责和考核范围,并逐一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高效开展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居民安置工作,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组织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的作用。切实做好施工区域维稳和治安等工作,及时妥善协调各种关系,避免发生阻工现象,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十一)经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批复)的电网建设项目,均纳入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按照《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电网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总体协调和监督检查,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和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四、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健全安全保障体系 (十二)电网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电网建设项目业主、电网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质量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水土保持措施,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电网工程在并网运行之前,应严格按照行业规程规范和项目核准(审批)的建设内容进行验收。项目投产运行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十三)对政府资金投资的电网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非项目原审批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对确需变更建设内容和概算的项目,应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审计或稽查,报原审批部门审批。要切实加强前期工作,严格资金审查和拨付程序,确保资金效益;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工程建设,不得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