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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四)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的核准、验收和建设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项目整体管理水平,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强化项目建设的全程服务和监管。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建设项目监督力度,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 五、完善电力应急体系,做好灾害防范应对 (十五)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8〕20号)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预防为主、保证重点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电力监管机构监管、企业为主、用户积极配合的电力应急预警系统和电力抗灾体系,做好灾害防范、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十六)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电力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及相关单位,制订防灾预案,开展抢险救灾。电力企业是电力系统抢险救灾的责任主体,负责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做好灾后重建工作。要定期组织联合应急操练,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防灾减灾的教育培训,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六、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切实保障电力安全 (十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三电”(电力、电信、移动)设施安全保护联席会议要按照省“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暨省级部门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制定并落实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长期规划;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统一部署、指导、检查、督促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严格落实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整合部门、企地力量,实行综合治理,形成条块结合、整体联动的合力和长效机制。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严格监管各种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切实保障电力设施和运行安全。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