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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165号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6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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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责任分工

  

  交通部门:一是负责整治办日常工作,筹备相关工作会议,组织协调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二是制订重点区域专项整治方案,组织联合执法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三是对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从事非法营运的实施诚信考核记分管理。四是科学合理调整运力,保障群众正常出行。五是协助有关部门对非法营运人员进行就业培训和就业推荐等工作。六是积极探索和建立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公安部门:一是参与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制订,组织相关警力开展联合执法。二是组织专案力量对组织化的非法营运团伙进行摸排和整治,对职业性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和“羊儿客”,以及聚众闹事、阻扰执法、暴力抗法的组织者和牵头人实施重点掌控,并对涉案重点人员依法采取刑事处罚、治安处罚等措施进行打击。三是由市交巡警总队负责,会同市残联研究制定残疾人代步车管理规范。四是强化对非法营运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交通管控,完善交通禁停标志,对车辆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宣传部门:负责审查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方案,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综治部门:负责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区县(自治县)“平安重庆”年度考核内容。

  

  信访部门:负责指导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风险评估,制订风险化解预案,做好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期间的有关信访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维稳等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行政效能监察,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从事或参与非法营运、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专项经费保障工作。

  

  经济信息部门:负责汽车生产、市场准入和产品的认证管理工作,查处未经准入许可擅自生产、改装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民政部门:负责将退出非法营运并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对确有特殊困难的,按有关政策给予救助。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退出非法营运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免费转岗培训,开展就业帮扶,做好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定向扶持等工作。

  

  市政部门:负责严格控制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占道停车行为,保证道路设施完好、安全和畅通,协助查处人行道停放机动车待客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无经营证照或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的非法营运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质监部门:负责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管理,对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行为进行查处。

  

  法制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牵头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适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残联:一是负责按规定核发残疾人证,配合有关部门核查残疾人证。二是开展残疾人代步车从事非法营运摸底工作。三是对从事非法营运的残疾人进行正确引导和宣传教育,牵头做好残疾人稳定工作。四是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残疾人代步车规范工作。五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非法营运的处置、就业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整治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联合执法。成立由交通、公安为主,信访、市政、工商、质监、残联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队伍,针对整治重点,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有针对性地解决重点对象和重要区域非法营运突出问题。

  

  (二)实行群防群治。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行动,积极争取群众支持,实现群防群治。要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站,指定专人对举报情况进行受理和督办。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非法营运车辆案件的群众给予奖励。

  

  (三)依法严查重处。对专项整治期间查扣的非法营运车辆,由各区县(自治县)进行统一登记,指定统一停放地点。对查获的非法营运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交通部门对具备从业资格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事非法营运的,实施一次计20分的诚信考核计分管理。公安部门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并涉嫌非法营运的驾驶员,要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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