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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165号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6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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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强化帮扶疏导。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研究制订机动车非法营运人员疏导方案,从免费技能培训、就业帮扶、落实低保、特殊困难救助等方面解决退出非法营运特殊困难人员的实际问题。尤其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研究非法营运残疾人员退出非法营运后的帮扶措施,实实在在地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加强督查考核。市整治办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制定考核办法、统一考核标准,严格工作纪律,适时组织有关部门通过突击检查、明察暗访和民意调查等方式对各区县(自治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和维护稳定的高度,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工作机构,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保障工作经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进行。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规模集访、不稳定事件和个人极端案(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2011年6月15日前要将工作方案、工作机构和联络人员名单报市整治办备案(联系人:万柯,联系电话:89136199)。

  

  (二)坚持文明执法。专项整治工作中要讲究工作方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相结合,严禁粗暴执法、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因执法不当引发不稳定事件。

  

  (三)搞好协调配合。市、区县(自治县)整治办以及整治办各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行动一致,共同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坚决杜绝工作推诿和消极敷衍现象发生。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完善交通和公安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政府领导,属地负责,交通牵头,部门联动”的长效治理机制。

  

  (四)注重舆论导向。要建立政府主导、行业监管、舆论监督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正面宣传,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动态,大力宣传非法营运的危害性,曝光机动车非法营运行为,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氛围。

  

  (五)畅通信息渠道。各区县(自治县)整治办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送市整治办,并严格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按时、定期上报本行政区域专项整治工作计划、行动数据和相关报表,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市、区县(自治县)整治办要掌握专项整治工作动态,以简报形式反映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六)确保社会稳定。市和各区县(自治县)整治办要建立非法营运专项整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风险评估,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快速妥善处置。公安部门对妨碍、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围堵国家机关,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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