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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养老金待遇 城镇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市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详见附例) 七、参保人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一)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自参保当年起每年连续缴费,达到60周岁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未连续缴费的,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档次一次性补足中断的年限,补缴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达到60周岁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达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15年,补缴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 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不缴纳保险费,按规定办理手续后, 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按照前款第(一)、(二)项补缴的,应自年满60周岁起1年内办理。第(一)项补缴人员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第(二)项补缴人员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不按上述规定补缴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八、待遇调整 在市级确定的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市政府适时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九、经办与管理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具体事务(负责居民参保登记,申报材料的审核、汇总),新罗区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级经办机构直接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他县(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并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收支管理情况。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应根据社保经办机构人员少、工作量大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充分保障业务所需的工作场所、人员和业务经费。 (二)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毕时,由政府安排资金按原标准继续发放。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中的政府补贴和政府缴交部分、养老保险待遇中政府支付部分的资金,由市、县(区、市)两级财政承担,对新罗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助部分由市与区财政各按50%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助在各县(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启动当年由市级财政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20%的补助(仅补助1年,以后年度不予补助)。 (三)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四)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五)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各地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城镇居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各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要加强各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政府有关部门要安排必要资金购买服务,特别是对街道(镇)劳动保障协管人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并充分利用金融机构服务网络。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