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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 (一)已参加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农村户籍迁入城镇户籍后,可按本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已缴纳的农村养老保险费可并计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参加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应改按本办法参保,其已缴纳的农村养老保险费可合并计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同时合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已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保的人员,可改按本办法参保。其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缴费所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同时合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办法出台后贯彻执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后贯彻执行。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十二、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 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计发案例 某居民45周岁,若个人缴费选择每年缴纳100~1200元,政府每年补贴30~50元,缴费15年,按当年银行一年定期存额利率2.25%计息,到60周岁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加上基础养老金55元(计算时假定15年不变,实际上要调整提高)。不同缴费档次对应的养老金计发标准预见下表:
注:以上测算的基本条件:一是个人账户按当前一年期存款利率2.25%计息。二是基础养老金55元/月、个人缴费政府补贴30~50元/年;三是连续缴费1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