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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05-19
【实施时间】 2011-05-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7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13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无锡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11〕83号)精神,结合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和“食品安全行动年”工作安排以及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部署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前一阶段开展生猪及其产品“瘦肉精”类物质专项检查工作基础上,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结合目前全国上下正在开展的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结合“食品安全行动年”工作部署,切实把“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对“瘦肉精”生产流通以及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餐饮、进出口等各环节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全程监管,坚决杜绝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事件发生,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治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人用药品渠道流失。经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并依法进行清查。食品药品监管、经信、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生产行为;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机关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二)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农业部门要强化对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和使用数量,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科学饲养水平;对辖区内生猪饲养场(户)实施以“三查一抽样”为主要内容(即查养殖记录,查用药记录,查饲料来源,开展抽样监测)的“拉网式”检查;进一步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和售前监测工作,严格实行产地准出制度,确保生猪质量安全;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予处罚;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农业部门负责收购环节生猪“瘦肉精”例行监督监测,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对进场生猪查验原产地“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农业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商务、农业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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