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黔建建通[2011]210号
【颁布时间】 2011-05-03
【实施时间】 2011-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7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接上页]
5、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整治。严格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将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纳入企业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和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切实加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查出的隐患要严格实行隐患编号登记、复查销号制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三)全面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1、狠抓责任落实,做好监督指导。各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与所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直管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并督促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与所监管项目签订责任书,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相关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单位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相关领导要亲自部署,靠前指挥,深入基层,掌握实情,认真履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

  2、强化日常检查,做好过程控制。一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事故多发地区和企业以及重点时段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排除安全事故隐患。我厅今年将开展不少于4次的全省建筑安全监督检查,并在各地开展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地区的督查。二是加强企业责任主体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标后监管,重点对施工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到位及履职履责行为,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到位及履职履责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深化依法监管,加大“打非”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我厅与省安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黔建建通〔2011〕147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取缔“黑工地”,消除“黑建筑”。一是突出“打非”重点,将未取得施工许可等法定手续擅自开工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的,无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建筑施工的,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工期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重点打击对象。二是加大惩治力度,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建设工程,一律要求停工整改;对非法违法建设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强化社会监管,建立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查出,并对存在非法违法建设行为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曝光。我厅将对各地、各单位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对专项行动开展不力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4、吸取事故教训,严查事故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高度重视事故查处工作。一是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把“黑工地”、“黑建筑”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作为重点查处对象,并及时上报事故处理情况。二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要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多种措施,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三是处罚权限不在本部门的,要及时将事故事实材料转送有处罚权限的部门,并提出处罚建议。四是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我厅将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市(州、地)下达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明确督办事项、办理期限等内容,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我厅将进行通报批评。四是加强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制,我厅将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亲自到我厅汇报整改情况,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5、强化服务意识,做好专业技术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制定工作方案,创新工作方法,认真指导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对限额以下的农村自建房,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专业服务管理办法,并按照分级分层次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对乡镇长(书记)及管理人员的农村建房安全知识培训和农民建筑施工技能的培训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