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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11]161号
【颁布时间】 2011-05-16
【实施时间】 2011-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7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1年5月16日 京高法发[2011]161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及《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规定》和《实施方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将此《意见》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维护北京法院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和《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领会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

  任职回避制度是人民法院深入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问题的热切关注,是今年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领域。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有利于加强对法院内部人员的监督和自我约束,从源头上降低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几率,保障司法队伍的廉洁;有利于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维护法院公正廉洁的司法形象;同时有利于降低廉政风险,为广大法院干警提供自我保护。

  二、严格落实规定,稳步推进任职回避工作

  (一)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高级法院成立任职回避落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法院任职回避工作。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贺荣任组长,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鲁桂华、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高晓陵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治部,办公室主任由鲁桂华同志担任。各级法院应当成立由本院党组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的任职回避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和由本院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没有任职回避人员或任职回避人员极少的基层法院除外),切实加强对本院落实任职回避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统一认识,做好思想动员。各级法院要加大任职回避制度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干警深入了解任职回避制度出台的时代背景,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干警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通过召开动员会、座谈会以及个别谈心等方式,认真做好任职回避人员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不断加深对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必要性的认识,争取他们对实行任职回避制度的理解和认同。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做出表率。

  (三)明确回避范围,做好任职回避制度的解释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要求,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法院领导干部,即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另一类是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即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具体内容,高级法院将另行部署)。

  (四)分步实施,确保工作有序开展。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总体要求和方法步骤,组织开展个人申报、审核公示、汇总上报、提出申请等各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提前完成。个人申报工作要在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公示完毕后,各法院通过个人申报和职能部门摸底排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本院符合任职回避的人员,制作《本院拟实行任职回避的人员名册》,于2011年6月24日前报高级法院政治部。从2011年8月开始,各法院组织人事部门于每月20日向高级法院政治部报送《本院落实任职回避制度工作月报表》,直至本院应回避人员全部实现了任职回避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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