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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监督检查公司财务,对财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监督责任,主要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重点关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预算编制及执行、大额资金运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情况; (五)发现公司重大决策、重大投融资、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存在较大风险,情况紧急时可要求公司立即暂停该行为,并同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六)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其工作业绩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七)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省国资委规定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国有资产权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可向省国资委及有关机构提出罢免建议; (八)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监督财务决算审计过程,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作出评价; (九)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省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对会议研究事项发表意见,就会议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审议监事会报告; (二)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的其他会议; (三)分析公司财务、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跟踪关注公司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发现问题提交监事会讨论;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其履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和国有资产权益,提交监事会讨论;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监事职责外,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及其他文件,代表监事会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与董事长或总经理交换意见; (三)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的监事会工作经费开支进行审批; (四)发现公司利益和国有资产权益被侵害等敏感事项,可直接向省国资委提交专题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职工监事在履行监事职责过程中,应注意听取和反映公司职工的意见建议、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发挥熟悉企业情况的优势。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监事长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省国资委及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二)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公司提供的报酬和馈赠,不得为本人及他人谋取或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所出资的各级子公司、参股公司股权; (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监事长可采取下列方式履行职责: (一)调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就董事会运作、经营管理活动及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作出说明解释; (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应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财务总监及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机构人员参与,经规定程序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也可建议省国资委进行定向稽查; (三)列席公司相关会议时,可对有关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四)根据需要代表公司依法对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五)定期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就公司应予以关注或整改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没有整改的可提请省国资委责成公司纠正; (六)根据要求列席省国资委研究任职公司有关事项的会议,就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等重要事项;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审议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专题监督检查报告等事项。 (一)监事会研究重大事项,由外派监事或监事会全体成员集体研究决定,表决事项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实行1人1票; (二)监事有权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使表决权,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情况作出说明性记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