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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及有关情况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四)监事提交研究的问题,监事会未予以研究或研究后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监事长应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和公司情况,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题监督检查报告。 (一)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应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内容主要包括: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评价、重要问题揭示及处理建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及任免建议; (二)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任务由省国资委确定,按规定时间报送; (三)专题监督检查报告要揭示需及时反映的问题,或报告针对突出问题开展的专题检查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监事长应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体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省国资委备案。 监事会成员、监事长应向省国资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五章 激励约束 第一节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监事长的考核评价由省国资委负责,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科学有效的原则,重点突出监督成效和工作质量。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价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由监督检查报告评价、省国资委评价等部分组成,以年度考核评价为基础、任期考核评价为重点。考核年度为每年5月初至次年4月底。 监事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监事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省国资委相关规定,决策行为、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信息质量出现重大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发生损害监事会形象的行为等严重违反行为规范的; (三)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外派监事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解聘。 第二节 薪酬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派监事(不含公务员)薪酬和社会保险费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列支,薪酬由基薪和绩效薪组成,实行任期内定额管理。基薪按月发放,绩效薪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发绩效薪。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职工监事的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岗位补贴。 第二十六条 由公务员担任的外派监事,执行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 第三节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监事长的责任追究由省国资委负责,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完备、处理恰当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省国资委相关规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决策或经营管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监事会、监事长未履行监督职责,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前任期内未履行监督职责应追究责任的,进行责任追溯。 第二十九条 属于公司故意隐瞒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监事会、监事长无法发现的,经认定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对应予追究责任的事项,监事已直接向省国资委报告或会议记录记载发表了反对意见的,经认定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根据情节轻重,责任追究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扣减绩效薪、解聘或辞退等方式,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应支持监事会、监事长依法履行职责,确定公司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研究公司投资、改制、资产评估等事项,考察或考核公司领导人员,应听取监事会或监事长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配合保障监事会、监事长开展工作,建立沟通交流、情况通报、信息报送机制,开放财务及办公信息系统。公司内部重要人事任免、向子公司委派监事应听取监事会或监事长的意见。对监事会、监事长揭示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 监事会、监事长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公司承担,列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监事会(监事长)办公室。办公室承担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等日常工作,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应配备专职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支持或妨碍监事会、监事长依法履行职责的,省国资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监管的其它企业,监事会人员组成由其公司章程规定,省管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推荐的监事由省国资委参照本办法管理、薪酬由推荐企业支付。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监事长的考核评价办法,监事的薪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