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洛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5-11
【实施时间】 2011-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7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商洛市省级旅游服务标准化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接上页]
五、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具有商洛特色的旅游标准体系

  1、按照旅游服务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借鉴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其它省市的地方标准,制订我市旅游服务业标准体系。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已经发布实施的标准;涉及旅游管理、旅游质量、服务提供和保障能力的,要制定行业等级标准;涉及旅游服务工艺、流程、岗位的,要制定企业标准。

  2、围绕“餐饮、住宿、交通、旅游景区(景点)、商贸、休闲娱乐”六大要素和旅游服务相关产业,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未覆盖,但又属我市旅游服务业亟需规范的事项,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努力构建全面、系统、科学、完整的旅游服务标准体系。

  3、切实加快重点标准的制定工作,近期要完成《商洛市旅游景区服务质量通则》、《商洛市市民文明公约》、《商洛市市容规范》、《旅游投诉中心服务规范》、《游客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餐饮业计量管理规范》、《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规范》、《农家乐星级评定》等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设。围绕“餐饮、住宿、交通、旅游景区(景点)、商贸、休闲娱乐”等六大要素,在全市旅游服务企业中择优确定一批基础好、条件成熟,且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企业和精品旅游景区,认真组织开展旅游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市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县区政府分别确定并负责包抓3家以上服务企业开展试点工作。餐饮业试点单位由市药监局负责确定并包抓;三星级(或同等级)以上宾馆酒店、旅行社和农家乐试点单位由市旅游局负责确定并包抓;其他宾馆、购物点试点单位由市商务局负责确定并包抓;客运企业试点单位由市交通局负责确定并包抓;休闲娱乐业试点单位由市文广局负责确定并包抓;旅游景区试点为金丝峡国家森林公园、牛背梁国家森林公园和天竺山景区,分别由商南县政府、柞水县政府、山阳县政府包抓。

  各包抓部门和单位要指导试点企业认真制定旅游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量化考核指标,努力探索既符合标准化要求,又利于企业发展的工作机制和模式,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及时总结试点企业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适时在全市旅游服务业中予以推广,不断提高旅游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加快秦岭最佳生态旅游目的地城市建设。在全面实施旅游服务标准化的同时,结合我市旅游特色,加大名牌战略实施力度,引导和帮助主要旅游景区和星级酒店开展质量管理(iso9001)、环境管理(iso14001)等体系认证,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和打造商南金丝峡、柞水牛背梁、丹江漂流、山阳天竺山等生态旅游精品景区和农家乐乡村休闲游、丹江文化旅游、镇柞原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商山绿色体验旅游等精品旅游线路,切实加快秦岭最佳生态旅游目的地城市建设步伐。

  (四)开展旅游服务质量评价,探索标准化工作新模式。在试点工作后期,由市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旅游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具体办法为:按照等级评定标准要求,借鉴星级酒店、旅游景区评等定级的经验和做法,开展旅游购物点、社会旅馆、农家乐、旅游餐饮点、美容美发店等服务场所的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开展质量评比和顾客满意度调查工作。在旅游景点、酒店、社会旅馆、农家乐、购物点、餐饮点、旅行社等行业中评选“商洛市服务标准化达标单位”和“商洛市旅游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通过开展评价工作,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标准,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逐步探索和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旅游服务标准化运行模式。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长、旅游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城管、交通、商务、文广、卫生、药监、体育、安监、工商、气象、交警、消防和市法制办、爱卫办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部门职责,确保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