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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六盘水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府办发[20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05-09
【实施时间】 2011-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7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2011年六盘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接上页]
3.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相关行业总体规划,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3号)精神,结合《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4.将铅蓄电池企业的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一要务,重点排查涉铅酸电池、铅冶炼的企业,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2011年要对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状况变化较大或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5.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6.继续开展重金属污染环境执法后督查。重点检查2005年以来全市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开展的涉钒、涉铅、涉砷以及电解锰等涉及重金属排放企业专项环境整治重点整改问题以及重金属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一步巩固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成效,确保监管到位、执行到位、整改到位。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按照“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原则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环保、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报告。

  2.继续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和钢铁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环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加强企业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启(停)运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四、主要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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