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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六盘水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府办发[20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05-09
【实施时间】 2011-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7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2011年六盘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接上页]
(四)强化挂牌督办工作

  各县、特区、区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各县、特区、区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群众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群众监督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六)加强信息报送

  各县、特区、区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行动的信息畅通。各地每月要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两期工作简报,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专项行动工作报告。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4月至5月)

  各县、特区、区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于2011年5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2011年5月至9月)

  各地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7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2011年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特区、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2011年11月)

  各县、特区、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于2011年11月15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万莉,联系电话:15186226952,0858-8200721,电子邮箱:58366936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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