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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城考结果互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2010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结果已报送完毕。为进一步核实部分省、自治区城考数据和工作开展情况,我部将于近期组织15个审核组对部分省、自治区2011年报送的城考结果以现场审核形式开展互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时间 2011年6月29日至7月20日期间。各审核组与被审核省份协商确定出发时间,每组审核时间不超过6天。 二、审核对象 被审核省、自治区内的2个城市:其中1个城市是我部指定的必审城市,为被审核省、自治区内排名第一或名次上升较快城市(名单见附件);另1个城市为抽审,由审核组在被审核省、自治区期间临时抽取。 三、审核方式 各审核组赴必审城市和抽审城市现场开展审核,调取和查阅基础数据,开展现场核实。 四、审核重点 一是对全省城考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效果和当年省内会审工作进行了解。二是对被审核城市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等5项城考指标逐一查阅基础数据并进行现场核实。我部将在“2011年全国城考审核工作培训班”中具体讲解审核要点和打分细则。 五、组织安排 (一)审核组 山东省、上海市、辽宁省、安徽省、北京市、贵州省、河北省、福建省、天津市、海南省、吉林省、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牵头组建审核组,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审核。各省级环保部门分别委派省内3-5名专家组成审核组(需包括1-2名省级环保部门城考工作人员,2-3名省内城考技术专家),其中1名参与审核的省级城考工作人员担任本组组长,负责牵头组织本组审核工作,并对审核活动和审核结果负责(具体分组安排详见附件)。我部在每组加派1-2名专家负责技术指导。 参加我部6月27日至28日“2011年全国城考审核工作培训班”的人员须参与本次互审。 (二)被审核省、自治区 江苏省、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青海省等15个省、自治区。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次审核由我部污染防治司统一协调,15个被审核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接待安排。 (二)审核组应及时与被审核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沟通确定审核时间和审核工作安排等事宜,并提前3个工作日电话报告环境保护部污防司以确定随组专家。 (三)我部将视情况抽查各组审核情况。 (四)联络人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王欣 联系电话:(010)6655624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邮编:100035 附件:审核办法及审核要求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审核办法及审核要求 一、任务分工
二、审核流程 审核包括数据审核、现场核实、意见反馈等。具体流程和内容严格按照“2011年全国城考审核工作培训班”要求进行。 三、审核内容 审核组审核以下五项城考指标: (一)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包括空气质量数据和空气质量整治工作情况。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包括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状况和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 (四)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包括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状况。 (五)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包括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管理状况。 在对以上指标基础数据进行审核时,应至少查阅或参考以下数据和文件: 全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本市环境统计数据、全年环境(水、气、声)监测完整数据、点位认定文件、环境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政府批复文件、危废处理处置和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证明文件、环境基础设施管理与运行台账、其环评报告书和批复等。其他基础数据与文件可按工作实际情况要求待核城市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