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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1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06-15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8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复议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一)服从行政复议听证人员的指挥;

  (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不得随意走动;

  (四)未经行政复议听证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得对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进行指责和人身攻击;

  (六)不得大声喧哗、哄闹或者实施其他妨害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的行为;

  (七)不得有其他违法情形。

  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设定旁听人员的数量、资格等条件。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违反行政复议听证会纪律的,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其进行警告;严重扰乱行政复议听证会秩序,致使行政复议听证无法进行的,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可以终止行政复议听证,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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