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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三大医院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独立管理。 (1)人事独立管理。中心主任由所属医院聘任;副主任、部门负责人由中心主任推荐,所属医院聘任;一般工作人员的招聘、解聘由中心主任提出建议,所属医院给予认可。 (2)业务独立管理。按照市、区卫生局的工作部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独立管理和履行辖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3)财务独立管理。三大医院对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实行封闭式管理,单独核算,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人员经费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由财政核拨;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核定后由财政核拨。 4、各区、市卫生局、三大医院的责任分工。 (1)各区政府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规定,切实履行支持和保障基层卫生事业发展的责任,保障城乡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思明、湖里两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2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区专业卫生机构应加强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业务指导和管理。 (2)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统筹协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3)三大医院要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理设置岗位,配备具备相应岗位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负责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的录用工作。选聘中心管理人员。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统一药品、耗材等采购、配送。加强业务指导和医疗质量管理,根据社区需求,选派医疗技术骨干和专家定期到社区服务,提高社区业务和管理水平。 (四)建立健全补偿机制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经费补助,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实行全员聘用、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4、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三大医院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财务核算及相关统计资料由所属三级医院负总责,并实施独立管理。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政府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政府多渠道筹资补偿。 (五)进一步完善三级公立医院与岛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 三级公立医院要加强对口支援岛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通过人才、技术、管理等形式的帮扶,建立多种形式的分工协作,实施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模式,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水平和服务能力。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密切配合、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发展和改革、卫生、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改革中的主导作用,着力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搞好区域卫生布局,夯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础。 (二)落实经费保障,强化资金管理。要切实保证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行为。 (三)加强指导监测,严格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督促各区落实好各项改革政策,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测,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改革氛围。基层医药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直接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和基层医务人员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正确认识此次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增强医务人员信心,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思明、湖里两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职数、人员编制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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