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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6-07
【实施时间】 2011-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9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1〕14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0〕11号,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精神,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培训重点。我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重点是建筑业、机械制造业、手工业、现代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注重围绕汽车产业、石化产业、农产品深加工、生物医药、光电子等重点产业,加大技能培训力度。

  

  (二)培训目标。按照培养合格技能型劳动者的要求,逐步建立农民工培训项目和资金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相适应;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二、统筹规划农民工培训工作

  

  (一)建立有序运行的统筹协调机制。在省政府领导下,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全省农民工培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编制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有关部门逐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通过招投标方式,认定具备培训资质的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建立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统一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建立农民工培训信息共享体系,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防止重复享受补贴政策。

  

  (二)建立培训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向国家争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相关项目,并组织实施;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就地就近就业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科学制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规范培训项目管理,严格监管培训资金使用。

  

  (三)创新农民工培训工作机制。各级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继续实行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 “培训券”方式,认真总结推广利用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网及其他现代化教育手段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积极探索其他有利于农民工灵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的办法。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建立促进农民工培训的多元投入机制。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尤其是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三、强化农民工培训能力建设

  

  (一)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按照农民工培训总体规划和布局,在全省主要劳动力输出和输入地区,依托现有培训资源提升改造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设施和实训设备,保证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得到足够的实训时间,达到上岗实际操作要求。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依托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等资源,推广农民工网络培训、广播电视教育和电化教育。

  

  (二)规范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各地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工培训机构资质规范,明确培训机构在资金、师资、设备、场地等方面的必备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招投标方式,面向全社会选择农民工培训机构,确定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和工种,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不合格的农民工培训机构定期进行清理整顿。承担农民工培训任务的院校、具备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和其他各类培训机构要发挥农民工培训主阵地作用,提高培训能力和办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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