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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对培训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相关制度,确定申领程序,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行为。财政扶贫培训资金只能用于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培训补贴。 (四)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严肃查处套取培训资金的行为。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审批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主要措施 (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各市 (州)、县 (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民工培训工作的主要责任,要把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富民工程的重要措施,按照政府分级管理、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相互配合、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对本地区农民工培训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要充实必要的工作力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民工培训工作队伍,对在农民工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二)发挥行业指导作用。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农民工培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评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各自职责,根据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地具体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依托企业开展的农民工培训进行协调和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在培训标准、培训内容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监督检查。要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用工需求,办好职业学校和实训基地。各级行业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优化培训资源配置,做好行业人力资源预测,为企业提供培训信息等中介服务,重点抓好校企合作,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富有特色的农民工培训项目。 (三)强化企业培训责任。企业要把农民工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并根据企业发展和用工情况,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鼓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鼓励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大型企业与院校联合举办产学结合的农民工培训基地,鼓励中小企业依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在岗农民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举办农民工业余学校。 积极探索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的办法。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岗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报告。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培训奖励基金,扶持农民工参加学习与培训。 (四)加大农民工培训宣传工作力度。在各市 (州)、县(市、区)新闻媒体开设农民工培训专栏,大力宣传农民工培训政策,树立农民工培训先进组织单位、受训对象和定点培训机构典型,总结先进经验,开展交流活动,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的积极性。积极探索农民工培训的客观规律,加强对中长期农民工培训发展规划以及政策的分析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新经验。 各市 (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 体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