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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1]71号
【颁布时间】 2011-06-03
【实施时间】 2011-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9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洛阳创建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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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各级政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有利于安全文化建设的制度措施,编制安全文化建设发展规划,以安全发展、依法行政为主要内容,建设政府安全监管文化;以落实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建设企业安全管理文化;以遵章守纪、依法维权为主要内容,建设班组安全文化;以关爱生命、参与安全为主要内容,建设社会安全文化。2015年年底前初步形成符合我市市情的政府、社会、企业、班组和职工等不同层次的安全文化建设模式。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示范班组创建活动,分行业培育一批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示范班组。

  

  五、创建安全发展型企业

  

  13.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准入。应当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论证合格不得批准立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经安全专项检查验收合格不得投产。加强建设项目施工和试生产安全监管监察,从严打击违法违规施工和超批复期限试生产等行为。

  

  14.严格安全生产条件认证许可。严格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加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监察,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保持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再具备安全许可条件的必须依法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行政处罚措施。对现有不符合产业安全发展规划、采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的企业,要监督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改造或在2012年年底前实施转产、搬迁、关闭。

  

  15.严格工艺技术安全论证和设备设施及作业安全检测。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论证,不能保证安全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列入淘汰目录的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设施必须及时淘汰。严格对矿用产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电梯、架空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设施和易燃易爆、易中毒作业场所的安全检测检验,对矿用产品、电工用品等可能影响从业人员或者居民安全的危险性设备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识管理和安全检测检验,未经安全检测检验合格不得进入市场或者投入使用,易燃易爆、易中毒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要求不得投入使用。

  

  16.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要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2013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011年年底前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四等以上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7.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在大中型企业推行安全标准体系认证,全面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达标活动。2015年年底前,煤矿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省级以上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全部达到二级以上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全部达到五级以上标准;冶金、机械企业全部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18.强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化工、五金电镀、装饰材料加工、医药加工等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要依法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登记、分析和危害程度分级,按要求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免费为从业人员发放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并严格执行岗前、岗中、离岗健康体检制度,切实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益。2012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分级;2015年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测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体系。

  

  19.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考核机制。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开展企业安全信用评比,建立企业安全信用黑名单制度,通过媒体公布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并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发放和项目审批、招投标、信贷等方面予以制裁和限制。2012年年底前完成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定,2015年年底前完成规模以上企业安全信用评定。建立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事故发生的,除依法吊销个人安全资质证书外,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和范围内不得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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