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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安监管规科[2011]95号
【颁布时间】 2011-06-01
【实施时间】 2011-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9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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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申请取得甲级检测检验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份或11月份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提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和本规定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市安全监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同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接到材料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将按照相关程序审查、审批、颁发证书及公告社会。

  

  第九条  申请乙级检测检验资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作业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机构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机构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主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请机构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和本规定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安全监管局,对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市安全监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同时将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存档;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市安全监管局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三)市安全监管局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由市安全监管总局颁发资质证书,并于批准之日30日内将批准文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备案;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认定决定前,先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网”上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包括(一式两份):

  

  (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二)管理文件,即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初次申请时,并提供最近一次内审和管理评审记录;

  

  (三)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1、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框图;

  

  3、机构工作场地平面图;

  

  4、典型项目的检测检验报告;

  

  5、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6、申请机构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证明;

  

  7、在编人员的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明;

  

  8、技术负责人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证明;

  

  9、其他资料(如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租用设备协议、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其他检测检验资质的证明等)。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申请表、管理文件和相关证明文件分三类分别装订成册,申请表、管理文件并报电子版一份;

  

  (三)申请材料的打印件、复印件均使用a4白色复印纸,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印章。

  

  第十三条  市安全监管局在“上海安全生产”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取得甲、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等信息,并定期变更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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