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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
【发文字号】 沪水务[2011]394号
【颁布时间】 2011-06-01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9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沪水务〔2011〕394号)


  

  各区县水务局(建委)、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市供水管理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坚强的执法保障,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工作要求,市水务局决定于2011年5月-12月在全市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规范水资源管理,按照《决定》、《意见》的文件精神和《通知》的具体工作要求,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和《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查处违法案件,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水资源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检查重点区域

  

  此次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的重点区域由三部分组成:一是郊区(县)地区的工业园区范围内;二是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铁路、公路、轨道交通等)工地周边及市级骨干河道范围内;三是本市取水量大的地区和局部水资源供求矛盾较突出的地区。

  

  三、检查的内容

  

  根据《通知》要求,通过集中力量对本市涉及取水许可、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水资源费征缴等四个方面的水事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以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一)涉及取水许可管理的违法行为

  

  对宝山工业园区、金山第二工业园区;跨闵行、嘉定、青浦和金山四区的高铁沿线周边地区;本市地下水开采量大的地区等区域的用水企业进行集中检查。严厉打击擅自取用河道水、地下水,擅自建设取水设施,以及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等违法行为。

  

  (二)涉及节约用水管理的违法行为

  

  对经过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许可的单位、用水量大的企业和本市部分院校进行检查。对未安装计量设施器具、计量设施器具安装不符合《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计量设施器具运行不正常不合格、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三同时”要求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涉及水资源保护的违法行为

  

  重点针对在建s6沪翔高速公路、金山支线重大工程建设区域以及本市河道沿线及水源保护区内供水水厂取水口临近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设置排污口,偷排建筑施工泥浆情况开展专项执法。

  

  (四)涉及水资源费征缴的违法行为

  

  由各执法单位会同水资源费征缴管理单位,开展对拒缴、拖延、拖欠水资源费的取水户的联合执法检查,限期补缴相应费用。

  

  四、组织机构

  

  在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的指导下,此次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由市水务局统一部署,各区县水务局(建委)、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统称各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市水务局政策法规处、市水务局水资源处,负责对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统一组织抽查。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明确责任,严格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顺利开展,有序推进。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20日~5月31日)

  

  市水务局制定执法检查活动的实施计划并下发通知,明确工作要求、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等,分解落实责任到各实施单位,为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

  

  (二)调查排摸阶段(2011年6月1日~7月31日)

  

  各实施单位根据实施计划所确定的工作内容对涉及重点区域开展排摸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对涉嫌违反水资源管理秩序的行为建立档案资料。

  

  (三)检查整改阶段(2011年8月1日~9月30日)

  

  各实施单位对前阶段排摸调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梳理、甄别,根据不同情况和违法情节确定工作对策,有计划地开展现场检查行动。在检查过程中,各实施单位应当注重对当事人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指导当事人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对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进行消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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