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集中处理阶段(2011年10月1日~10月31日) 对违法情节较严重、没有按要求及时自我整改或者拒不改正的,各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开展相关处理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严格依法处罚。 各实施单位应当根据专项执法活动的情况完成数据统计、汇总等工作,对专项执法活动的工作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进行自查总结,并填写《2011年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明细表》(见附件2),于2011年10月31日前一并报局政策法规处 (五)抽查阶段(2011年11月1日~11月15日) 局政策法规处会同局水资源处在各实施单位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开展抽查工作。 (六)总结阶段(2011年11月16日~12月10日) 局政策法规处会同局水资源处,根据工作实际,对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11年12月10日前报送水利部政法司。 附件:1.《关于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水政法〔2011〕195号)(略) 2.《2011年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明细表》 附件2: 2011年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明细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上海市水务局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